(1)汽輪機大修或調速系統處理缺陷后,應做好調速系統靜態試驗,調速系統速度變動率、遲緩率應符合要求。
(2)機組大修后,甩負荷試驗前,危急保安器解體檢查以后,運行2000小時以后,都應做超速試驗或噴油、主汽門活動試驗。
(3)對新裝機組或調速系統進行技術改造后,應進行調速系統動態特性試驗,甩負荷后的轉速飛升值不大于額定轉速的6%。
(4)汽輪機'>汽輪機超速試驗時,在調整下不宜停留過長時間,超速試驗次數力求減小,試驗時,升速應平衡,留意防止轉速突升現象。
(5)正確調整同步器的調整范圍,上限富裕行程不易過大。
(6)汽輪機的各項附加保護投進前要嚴格檢查試驗動作正常,運行中要保證投進可*,一旦因故退出運行應有相應的防范措施。
(7)高中壓主汽門、調速汽門開關應靈活,嚴密性合格。
(8)按規定定期進行主汽門、調門以及抽汽逆止門活動試驗,防止門桿卡澀。
(9)主汽門、調門卡澀不動時應及時消除,卡澀不能消除時應停機處理。
(10)運行中應留意檢查調門開度與負荷的對應關系,以及調門后的壓力變化情況。
(11)加強對油質的監視,定期進行油質分析化驗。
(12)加強蒸汽品質的監視,防止蒸汽帶鹽使門桿卡澀。
(13)運行職員要正確判定機組發生的異常情況(如聲音異常,轉速指示連續上升,油壓升高,振動增大,負荷到零等)遇有轉速超過額定轉速11%時應緊急停機。
(14)在停機時,應留意調門與負荷的對應關系,如有卡澀現象應采取相應的措施,然后再解列停機。
(15)機組停運后,應留意防止汽水或雜物進進油系統引起調速系統銹蝕或卡澀。